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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保
公保
項目
給付內容
請領時效
給付對象
殘廢給付
全殘、半殘、部分殘,依公保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。
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。
被保險人本人
養老給付
依法退休,資遣或繳付保險費
15
年以上並年滿
55
歲離職退保者,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,予以一次養老給付養老年金給付。
一次養老給付:保險年資每滿
1
年,給付
1.2
個月;最高以給付
42
個月為限。但辦理優惠存款者,最高以
36
個月為限。
被保險人本人
死亡給付
因公死亡:
36
個月。
病故或意外死亡:
30
個月。但加保
20
年以上死亡者,給付
36
個月。
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
生育給付
給與
2
個月生育給付:
1.
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
280
日後分娩。
2.
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
181
日後早產。
被保險人本人
眷屬
喪葬津貼
1.
父母、配偶:
3
個月
2.
子女:
(1)
年滿
12
歲未滿
25
歲者:
2
個月。
(2)
未滿
12
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:
1
個月。
被保險人本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