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願
退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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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一、任職滿5年以上,年滿60歲者。
二、任職滿25年者。
配合機關裁撤、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
並依法令辦理精簡,有下列情形之一
一者,得准其自願退休:
一、任職滿20年以上者。
二、任職滿10年以上,年滿50歲者。
三、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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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退休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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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數內涵:
本(年功)俸*2
一次退休金:
1.每1年→1又2分之1個
2.最高35年→53個
3.畸零月→每月1/8個
4.未滿1個月,以1個月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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彈性自願退休者:
得支領月退休金:
任職滿20年以上,年滿55歲者。
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:
1.任職滿10年以上,年滿50歲者。 2.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。
3.任職滿20年以上,年齡未滿55歲者。
自願退休者未達月退休金起資年齡,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支領:
1.一次退休金。
2.展期月退休金。
3.減額月退休金。
4.立即支領1/2之一次退休金、1/2展期月退休金。
5.立即支領1/2之一次退休金、1/2減額月退休金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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