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故或意外死亡
※自殺身亡不得辦理撫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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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撫卹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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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任職未滿15年者,給與一次撫卹金,每任職1年給與1又2分之1個基數,未滿1年者,每1個月給與8分之1個基數。未滿1個月者,以1個月計。
二、任職未滿10年者,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,每減1個月加給12分之1個基數。已領退休(職、伍)金或資遣給與者,其年資應合併計算;逾10年者不再加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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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撫卹金給與年限:
1.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,給與20年。
2.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15年。
3.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,給與15年。
4.於執行職務、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,給與12年。
5.戮力職務,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,給與12年。
6.因辦公往返,猝發疾病、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,給與12年。
7.因防(救)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,給與15年。
8.病故或意外死亡者,給與10年。
9.無子(女)之寡妻(鰥夫)者,得給與終身。
10.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,得繼續給卹至成年;子女雖已成年,仍在學就讀者,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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